(2017)川34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华与赵定富、秦大学民间借贷纠纷5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赵定富,秦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邱华,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赵定富,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秦大学,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邱华与赵定富、秦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342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