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28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丁利娟申请执行朱利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利娟,朱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丁利娟,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利星,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利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利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利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3150197127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