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石端亮与郭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端亮,郭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489号原告:石端亮,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郭庆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石端亮与被告郭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石端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端亮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