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利利诉王英虎、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利,王英虎,XX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利,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英虎,男,生于1981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XX霞,女,生于1981年9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利利诉王英虎、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英虎、XX霞偿还李利利借款本息116800.00元,若王英虎、XX霞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李利利将有权以王英虎享有所有权的万家乐免烧砖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王英虎、XX霞未履行。李利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英虎、XX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本院对王英虎所有的万家乐免烧砖厂予以了扣押并进行了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但均流拍,在本院将该砖厂以变卖价进行抵顶时申请人李利利不同意抵顶,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李利利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