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云朝、陈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云朝,陈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52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方,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系润昌农商行职工。被告:苗云朝,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冠县工商银行职工,住冠县。被告:陈宁,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云朝、陈宁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志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颖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