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俊发与六台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俊发,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六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六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立全。上诉人何俊发因与被上诉人六台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5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俊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人六台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俊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5民初9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诉争的土地虽然承包合同记载是2亩,并且按照2亩收费,但实际耕种面积大约4亩,对此有证人杨占全出庭作证,并且2016年本村土地台账证实本村村民实际耕种面积均大于合同约定亩数。六台村委会未到庭亦未答辩。何俊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2009年10月23日何俊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按2亩收费,耕种面积大约4亩多地有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23日,何俊发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面积没有通过实际丈量,耕种面积大约4亩多地,按2亩收费。现六台村书记不承认这块地的合同按2亩收费指的是刨除三个地��子,实际耕种面积4亩多地,只承认2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23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六台村民委员会与何俊发签订了《荒地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确定六台村将六台村公墓的坡地承包给村民何俊发,荒地2亩,地点公墓后侧,承包期限为20年,何俊发享有耕种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荒地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被告将六台村公墓后侧坡地承包给原告2亩,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实际承包给原告的是大约4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俊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俊发与���台村委会签订的《荒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何俊发有权在承包合同约定的2亩土地范围内合理耕种土地,但对于承包协议约定之外的土地何俊发进行耕种没有合同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亦有原审法院生效的(2015)阜清刑初字51号判决书予以证实。何俊发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俊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士杰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记员赵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