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华与被告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李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445号原告:王秀华被告:李秀娟原告王秀华与被告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秀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李秀娟负担。事实理由:被告李秀娟于2013年10月15日在原告王秀华处借款4万元。被告李秀娟同意按月利率1.5分,即15‰支付利息。被告李秀娟于借款当日向原告王秀华出具借据1份。该借款本息经原告王秀华多次索要,被告李秀娟以各种理由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被告李秀娟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秀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被告李秀娟向原告王秀华借款、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事实有原告王秀华的当庭陈述及原告王秀华提供的由被告李秀娟出具的借据1份、证人王秀杰的到庭证言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王秀华主张的上列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王秀华与被告李秀娟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王秀华已向被告李秀娟提供借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李秀娟应当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李秀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王秀华要求被告李秀娟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华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单利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止。如果被告李秀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李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邸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