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靳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天铁集团高线厂职工,户籍地为天津市,现住址。被告人赵靳红,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盘龙山庄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靳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曹某与赵靳红自愿达成协议,由赵靳红一次性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鉴于赵靳红已履行赔偿义务,曹某申请撤回对赵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国峰代理审判员 周 翔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卓见速 录 员 韩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