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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迅与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迅,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苏041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张迅,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金坛市。被执行人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法定代表人:李焕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迅与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1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光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