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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刘某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845号申请人:王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广成路一处家属院,身份证号:4104821988********。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安国路47号天瑞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21983********。案由: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刘某债务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5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5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