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837号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固街遂宁花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郑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艳,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萍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