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建华、焦龙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华,焦龙华,杨芳,任建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华,男,生于1967年5月18日,汉族,湖南省新绍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龙华,男,生于1969年12月29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贵阳工务段工人,住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芳,女,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广西省桂林市人,系都匀农商银行职员,住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系焦龙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建高,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黔南州建高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周建华因与被上诉人焦龙华、杨芳、任建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7)黔27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建华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其申请免交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陆育义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