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福臣与许宝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臣,许宝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971号原告刘福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宝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负责人杜方伟,总经理。地址: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0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5978051182。原告刘福臣与被告许宝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臣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