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恒森包装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恒森包装运城分公司,秦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恒森包装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被执行人秦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恒森包装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某、黄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某、黄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62824.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若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