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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7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足额工资332.51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13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332.5元、支付律师费900.67元;2、本案执行费135元。以上合计15834.6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834.6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