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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家位于××县的枸杞树苗及套种的豌豆经常被羊只啃食。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为防止自家地中的枸杞树苗被羊只啃食,遂将拌有农药”灭多威”的土豆块撒在自家的枸杞地中。同年12月22日16时许,靖远县东升乡东升村村民尚某1放羊时,羊只进入被告人张某家枸杞地中觅食,随后即有6只羊死亡。2016年12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1号检材系死亡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等,2号检材系罗文彪(张某之子)家枸杞地内提取的土豆块中检出农药灭多威。2017年3月13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A0046-1、A0046-2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及常见有机磷农药成份。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6年12月份靖远市场成年绵羊销售价格每只在800元左右,绵羊羔销售价格每只在400元左右。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案发时及目前未见精神病性障碍,故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尚某1损失4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尚某1的陈述、证人尚某2、罗某1(又名罗文彪)、罗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理化)字[2016]48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17]040号检验鉴定意见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53号对张某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函(2017)32号价格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东玉代理审判员  马晓云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