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863号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世纪花园30-31栋1601室。法定代表人贺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辉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罗烔。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烔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唐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