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增与被告张永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增,张永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688号原告张秀增,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张永进,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张秀增与被告张永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秀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秀增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