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郏各友、陈追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各友,陈追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郏各友,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追求,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郏各友和被执行人陈追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追求去向不明,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追求名下一对渔船因发生碰撞事故,处理事故事宜后剩余款项2933019.35元,及上述渔船的2014年度渔船的柴油补贴款约为1300000元,共计4233019.35元,由本院和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政府协同控制,因被执行人陈追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波市奉化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暂不宜处置。另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追求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梧山路77弄5幢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且该房产的土地产权尚不明晰,本院正协同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政府明晰其产权情况,需等待进一步结果再行处置;经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傅宏强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陈追求尚欠申请执行人郏各友案款本金共178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257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