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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会娟与丁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娟,丁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505号原告:刘会娟,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会,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丁瑞山,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原告刘会娟与被告丁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会娟于2017年10月11日以遗漏诉讼主体、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刘会娟负担,退回原告刘会娟88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会娟负担。审 判 长  李福娟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