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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五超与高正杰、任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五超,高正杰,任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五超,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正杰,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任丹,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陈五超申请执行高正杰、任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陈五超、被执行人高正杰、任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苏03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