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张长政、刘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张长政,刘丽莉,张延,张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政,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丽莉,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延,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慧敏,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张长政、刘丽莉、张延、张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2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张长政、刘丽莉、张延、张慧敏共同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长政、刘丽莉、张延、张慧敏银行存款128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