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东诉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3239号原告:李晓东,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法定代表人:苗向党,职务,主任。原告李晓东诉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春,被告为大黑村修路,雇佣他拉料,费用27,000元未给付。2014年9月27日,被告为他出具欠据一张。经他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年9月27日欠据复印件一张、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应付款明细账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被告为大黑村修路,雇佣原告拉料,费用共计27,000元。2014年9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入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拉料,被告未给付费用,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故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晓东欠款27,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龙江县华民乡大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