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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建伟、李飞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伟,李飞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飞,男,199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李飞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胜审判员  彭亮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