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宗超、赵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超,赵秀英,宗朋,王荣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超,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英,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朋,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新,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超、宗朋、赵秀英因与被上诉人王荣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超、宗朋、赵秀英以与被上诉人王荣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宗超、宗朋、赵秀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超、宗朋、赵秀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上诉人宗超、宗朋、赵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赵文甲审判员 常秀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