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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付某申请苏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付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宕昌县车拉乡吊堡子村一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90611XXXX。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城关镇玉地河田家湾下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10302XXXX。被执行人:苏某,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城关镇红河村一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4071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付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付某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