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徐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伟申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1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芝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56.64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