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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漆光明与株洲宜诚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荷塘区国光锻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光明,株洲宜诚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荷塘区国光锻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75号原告漆光明,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株洲宜诚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株洲市荷塘区国光锻造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新塘坡红旗路社区旁。法定代表人王金莲,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光明与被告株洲宜诚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株洲市荷塘区国光锻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光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光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光明撤回对被告株洲宜诚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株洲市荷塘区国光锻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株漆光明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