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君续与高中山、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续,高中山,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30号原告:赵君续,居民。被告:高中山,居民。被告: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北首。负责人:翟昌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道,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负责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续诉被告高中山、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君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君续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进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