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林吉、刘声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吉,刘声燕,刘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299-1号申请人:罗林吉,男,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仙桃,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声燕,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义,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罗林吉与刘声燕、刘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林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524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义持有的武汉金艺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34.98%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林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524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刘义持有的武汉金艺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34.9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