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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旺盛与王洪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旺盛,王洪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752号原告:江旺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洪波,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原告江旺盛诉被告王洪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王洪波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旺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波赔偿江旺盛经济损失1144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洪波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洪波系货车司机,驾驶车辆为黑B×××××,2016年12月3日,江旺盛与王洪波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王洪波将江旺盛的货物浮桥配件从黄山区运往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驾驶车辆为黑B×××××,到达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运费为15500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打卡付费,另约定装完货物后,必须正常行驶,直达合同指定的地点,中途不能中转、分装、倒车等按规定日期送至指定地点;该合同还约定出现违约和纠纷由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当日,货物装车完毕并开始运输。但王洪波于2016年12月7日,将江旺盛的货物运到哈尔滨市香房区进乡街229号鑫宏物流园,就把货卸在哈尔滨市××××处,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的指定地��。王洪波严重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致江旺盛未能按期送货,且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多次沟通后,但王洪波置之不理。江旺盛无奈,于2016年12月9日坐车到杭州萧山机场,再坐飞机至哈尔滨,到达卢春余处,卢春余称其已将运费15500元交给了王洪波,经协商无果,江旺盛在支付给卢春余15500元运费后,才被允许提货,并另行在当地找人、找车,并将货物装车从哈尔滨市香房区进乡街运送到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至12月13日才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因王洪波的违约给江旺盛造成的损失有:往返车杭州及机场等费用500元、返回动车费140.5元、往返飞机票2500元,货物重新装车费1000元,另行找车运输费5000元,江旺盛的误工费7天按每天200元计1400元,住宿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040.5元。被告王洪波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组织了庭审的证据举证。本院认定如下:证一、江旺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二、王洪波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资格;本院经核实,予以认定;证三、《运输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江旺盛和王洪波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四、卢春余收条一张,证明卢春余已将运费15500元交给王洪波,江旺盛将运输费15500元支付给卢春余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五、卢春余收条一张,证明江旺盛将货物从卢春余处重新装车支付给卢春余装车费用1000元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六、收条二张,证明江旺盛在哈尔滨另行找车辆装运货物将货物运输到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农村丰农水库及支付运费5000元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七、车票、动车票、飞机票、住宿票,证明由于江旺盛只能提供高铁140.50元的车票,不能提供其他往返黄山市黄山区至哈尔滨的车票和住宿发票,本院只能认定高铁140.50元的车票,其余不能认定;对江旺盛往返处理的误工天数7天,及江旺盛提供的营业执照为物流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八、收货条,证明货物由江旺盛另行租赁车辆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江旺盛要求王洪波赔偿江旺盛经济损失11440.5元。2016年12月3日,江旺盛与王洪波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王洪波将江旺盛的货物浮桥配件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运往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使用车牌黑B×××××车辆装运,货物运到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运费15500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费,另约定装完货物后,车辆必须正常行驶,直达合同指定的地点,中途不能将货物中转、分装、倒车、停留,按规定日期安全送至厂家指定地点,出现违约和纠纷由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管辖。”王洪波于2016年12月7日将货物运到哈尔滨市香房区进乡街229号鑫宏物流园,把装运货物卸在哈尔滨市香房区进乡街229号鑫宏物流园卢春余处,未将货物运送至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江旺盛于2016年12月9日从黄山市黄山区赶到哈尔滨市××××处,卢春余称其已将运费15500元交给了被告王洪波,经协商江旺盛在支付给卢春余15500元运费后,另行找人、找车,将货物装车从哈尔滨市香房区进乡街运送到哈尔滨市巴彦县红光乡农村丰农水库,江旺盛为此支付货物装车费1000元、运输费5000元。另查,江旺盛从黄山市黄山区到哈尔滨市香房区处理造成七天误工,江旺盛从事物流业。本院认为:原告江旺盛与被告王洪波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洪波未按照合同中装完货,必须正常行驶,直达到合同指定地点,中途不能中转、分装、倒车、停留的约定,将货物擅自运输到哈尔滨市香房区××物流××处,交给卢春余保管,造成货物不能直接运输到目的地,江旺盛往返七天,从哈尔滨市香房区××物流××处将货物取走,在支付了15500元的运费后,另行装车,运输到目的地,另行支付装车费1000元和运费5000元,王洪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江旺盛货物二次运输造成的损失;江旺盛的损失为装车费1000元、运费5000元、高铁车票140.5元、七天的误工损失为857.5元(按安徽省服务业平均标准计算),共计为6998.00元,应由王洪波赔偿。由于江旺盛未能提供黄山市黄山区至返哈尔滨市的交通票据及住宿发票,本院无法估算,故不能支持江旺盛对此所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旺盛货物损失6998.00元;二、驳回原告江旺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强审 判 员  汪 琼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