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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小朝与李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朝,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朝,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龙,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小朝申请执行李龙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