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830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凤、庄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凤,庄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龙凤,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庄永旺,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凤、庄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东仓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陈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庄永旺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陈龙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龙凤追偿。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陈龙凤、庄永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陈龙凤患有癌症晚期,冻结了其银行存款300.46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庄永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庄永旺的银行账户因被本院他案【(2017)苏0981执789号】冻结,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