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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戎天芳、江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天芳,江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戎天芳等被执行人江卫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2民初16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卫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卫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卫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0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则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