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吕嵩立、陈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吕嵩立,陈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0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271号。负责人:周建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岩,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嵩立,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户��住址徐州市云龙区。现住徐州市。被执行人:陈湘,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吕嵩立、陈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975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了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情况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湘名下位于泉山美墅3期G3-3-701室及迎宾公寓商办楼608、609室房产一套,因泉山美墅3期G3-3-701室的房屋系本案抵押房产,故申请人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3、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湘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申请人同意暂停对抵押房产的评估程序。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1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本金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执行费等),具体数额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三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法院评估、拍卖抵押房产,被执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4、2017年10月10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