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民初26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非婚生儿子王某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夏天,原、被告认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孩子出生后由原、被告共同抚养。2016年农历9月份,刘某某将孩子放置家中即离开。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来,但是其至今未回来,也未尽抚养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刘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夏天,原、被告认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孩子出生后由原、被告共同抚养。2016年农历9月份,刘某某将孩子放置家中外出至今,现下落不明。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儿子王某,作为王某的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王某的权利和义务。刘某某自2016年农历9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未尽到抚养儿子王某的义务,由其抚养王某,对其成长显然不利,故王某某要求抚养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王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子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栋人民陪审员 王 仙人民陪审员 朱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田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