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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鲜小飞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小飞,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10号原告:鲜小飞,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小飞诉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小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鲜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小飞撤回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免交,退还原告鲜小飞。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