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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倪井刚、董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井刚,董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倪井刚,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董少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董少军与倪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10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董少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井刚偿还借款12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井刚送达了(2017)皖0406执566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倪井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董少军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传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