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海诉被告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海,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67号原告赵金海,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被告向平,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原告赵金海诉被告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赵金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海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0元,由原告赵金海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