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华与被执行人许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华,许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华,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许永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2月13日,内蒙古乌海市人,个体户,户籍登记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李世华与被执行人许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29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永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世华借款等共508800.00元,但经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许永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5月15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永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李世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世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包玉龙审判员 王集灿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