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才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才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98号原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黄金水岸****号楼裙楼。法定代表人:许洪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才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才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吴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