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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柯林富,吴根旺,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517Y。负责人:林志忠,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倩雯,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业务二处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业务二处处长。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新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64750-6.法定代表人:柯林富,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林富,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吴根旺,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章爱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柯林富、吴根旺、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20日指定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及土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分别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26日通过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均已流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张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