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尹爱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珊,尹爱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尹爱高,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珊珊诉被执行人尹爱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5月17日、2017年9月19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仅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2017年1月本院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财产线索。4、2017年1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尹爱高以拒不申报财产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但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措施未能实际执行。6、2017年9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地址凌晨六点多钟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在到达该地址后居住人陈超向本院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表示该房屋目前已被其购买,之前有人租住,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线索。7、2017年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尹爱高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山东信用社支行账户,分别冻结金额1.98元、111.16元、62.56元、22.99元、1929.37元。8、2017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委托保全方式向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发送保全材料,请求协助扣划冻结的存款。9、2017年10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试图联系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但是多次拨打电话均无法联系上申请人,后又联系其代理手续上代理人,代理人表示其早就不再负责处理该案件。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邮寄告知书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2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