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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相静与范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静,范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1057号原告:相静,女,傣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云南吴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072613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友权,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原告相静与被告范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相静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相静负担。审判员  朱湘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