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相静与范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静,范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1057号原告:相静,女,傣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云南吴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072613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友权,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原告相静与被告范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相静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相静负担。审判员 朱湘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