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与郝战友、李素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郝战友,李素珍,杨小五,赵玉荣,张正奎,黄小玉,郝小战,范玉香,郝挪平,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负责人王贵霞,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亚,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郝战友,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李素珍,女,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杨小五,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赵玉荣,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张正奎,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黄小玉,女,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郝小战,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范玉香,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郝挪平,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修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五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钓台营分理处存款15000元,帐号为(28×××19)。本院依法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杨小五等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小五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钓台营分理处存款15000元,帐号为(28×××19)。二、扣划被执行人杨小五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钓台营分理处存款15000元,帐号为(28×××1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