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良、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星,张良,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蒋明星。被执行人:张良。被执行人:蒋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明星与被执行人张良、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明星5000元,2017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18年2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履行全部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张良的父亲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丹民调初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