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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凌良全与杨仕勤、张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良全,杨仕勤,张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660号原告:凌良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仕勤,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被告:张婷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原告凌良全与被告杨仕勤、张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凌良全提供的杨仕勤、张婷霞地址,未能有效送达。经查证后,也未能确定杨仕勤、张婷霞的送达地址,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