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超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花月东街149号2栋4单元7楼14号的房屋一套;二、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