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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董爱华与文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华,文建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404号原告:董爱华,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文建宁,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华与被告文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华于2017年10月10日以原告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董爱华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因董爱华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7元,由董爱华负担。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