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富友、孙后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富友,孙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姜富友,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孙后峰,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8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后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号(福田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以兵 关注公众号“”